實施細則明確各部門相關工作職責,要求將安全教育課列入課程體系,納入學校必修課、公共基礎課范疇,挖掘和利用校內外教育資源,開設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將安全教育列入學校基礎課程,保證每周1課時,每學年開展學生安全素養綜合測評,納入學生成長檔案。高等學校應當將安全教育課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完成32學時的課堂教學,記2個學分。學校應當根據有關要求,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單位聘請品德優秀、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學校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對師生進行法治宣傳教育,每學期不少于2次。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規模,設置專(兼)職安全教育師資。規模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至少設置1名;規模在1000人至3000人(含3000人)的,至少設置2名;規模在3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增設1名。在組織開展各類實戰型應急演練方面,中小學每月、幼兒園每季度、高等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寄宿制學校每年應當至少開展2次夜間應急疏散演練;使用校車(通勤車)的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校車(通勤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開設師范專業的學校,應當為師范生開設幼兒和未成年學生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技能課程,課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實習。新入職的中小學、幼兒教師應當進行崗前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在學生安全事故防范方面,學校應當落實新生入學體檢、各學段學生學年定期體檢制度。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游泳作為提高學生生存技能的教育活動,逐步將游泳課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學課程。學校應當加強學生欺凌和暴力防范,每學年開學前完善防范校園欺凌方案,設立學生欺凌舉報電話和咨詢平臺。中小學應當建立心理咨詢(輔導)室,小學每天開放時間應當不少于1小時,中學應當不少于2小時。高等學校應當建設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機構,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可通過購買第三方專業服務形式,開展心理輔導與咨詢服務。學校每年應當至少開展1次面向全體學生的心理篩查,對排查出有心理問題的學生制定針對性的幫扶方案。
學校招錄教職工和外聘人員時應當加強信息核查,不得錄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社會人員。學校應當按照安全防范有關規定在校園主要區域和重點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緊急報警裝置,學校周界監控應當實現全覆蓋,監控室應當有專人值守或定時巡查。學校應當實行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樣,執行物資采購的索證、查驗、登記等制度,保證可溯源。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應當有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記錄;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嚴禁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