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
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
審議并表決通過了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據悉,
《條例》將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
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
夫妻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
修改后的《條例》即日起實施。
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
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6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印發《決定》,明確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修訂后的《條例》共有十八項,根據《決定》精神和上位法規定,此次修訂對生育政策作出優化:一是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二是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條件,簡化認定情形,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三是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刪除相關法律責任條款。
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區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會影響等方面因素,將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
增設育兒假,明確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條例》還規定,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延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制度
《條例》明確:一是延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制度,明確在政策調整后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二是建立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補助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對此類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1.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生育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訂《條例》出臺實施(2021年11月25日)前這段時間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這段時間內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經按照原《條例》享受完畢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補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經領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可以再補領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醫保部門會自動按原申領銀行賬戶予以補發,無需個人重復申請。
3.育兒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在實際執行中,育兒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天數。每年的育兒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條例》規定,“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還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舉例來說:如果孩子的出生時間是2021年12月1日,則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個周年,在這個周年期間,雙方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以此類推。
5.在新修訂的《條例》實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齡不滿三周歲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兒假,以孩子的實際年齡來計算。舉例來說:如果孩子的實際年齡已經滿1周歲、未滿2周歲的,則其父母雙方還可以享受2個周年期間的育兒假各5天。以此類推。
又一地延長生育假,夫妻還能享受育兒假,你怎么看?